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城市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为:

(一)排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五米以内;

(二)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三)排水河两岸各十米以内(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上坡脚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线为准)。

再生水管道防护范围为管道边缘两侧各二米以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