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养护维修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用于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在养护维修作业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行驶路线和时间上提供便利,保证通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