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水质和水量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紧急需要临时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及时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