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水质和水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进行排水监测。对符合排放水质标准的,在法定期限内核发排水许可证;轻微超标经治理能够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排水许可证,限期治理。对严重超标不能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施工临时排水申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