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水质和水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排放产业废水的排水户,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排水平面布置图;(二)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材料和用水量;(三)污水排放口位置、口径和排水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四)污水处理设施和工艺;(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排水有关的扩初设计文件;(六)其他相关的图纸和资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