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标准。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肉类加工等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