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核定专门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