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接受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测量标志被移动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