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同时,办理测量标志的批准迁建手续。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