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组织检查、维护。

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各专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