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公开展示、销售、悬挂、刊登、播映和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上使用涉及我国国界线和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示意地图,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样图制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