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经审核同意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必须载明地图审图号和资料截止日期。经审定的地图内容、界线画法、形式发生变化需继续再版地图的,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核手续,载明新的审图号。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