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出版、工商、地名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图编制、印刷、出版、展示以及登载地图的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