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九条已废止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其管理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到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登记,办理登记后方可进行宗教活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补办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