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宗教活动场所改建、迁移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或者其管理组织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