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宗教活动场所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