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在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