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在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