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