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使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