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