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房租。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以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