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单位和适龄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安排的任务,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种花、种草或者其它绿化劳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