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义务植树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义务植树意识,推动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