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应当避开洪水流路,选择较高地形,采取平顶、能避洪救人的结构形式。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蓄滞洪区内现有的建筑物未达到防洪标准的,应当进行加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