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应当避开洪水流路,选择较高地形,采取平顶、能避洪救人的结构形式。

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蓄滞洪区内现有的建筑物未达到防洪标准的,应当进行加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