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的变更,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