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揭发、检举;对揭发、检举人不得打击报复。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