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二条有效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未经公布的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表或者对外提供。需要发表或者对外提供的,应当与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核对一致,并按照规定履行批准手续。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非经本人或者调查对象的同意,不得泄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