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应当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或者销毁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