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十九条有效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应当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或者销毁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