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