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