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必须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国家或者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调查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