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十二条有效统计人员必须取得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证件,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