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统计人员必须取得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证件,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