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统计人员必须取得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证件,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