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章 支持和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森林资源、林木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