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章 支持和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商品林的营造和管理费用,以经营者的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