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采伐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人工商品林的采伐不得影响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对采伐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或者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或者生态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