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采伐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人工商品林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经营者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安排采伐限额。达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规模的人工商品林经营者,可以单独编制年采伐限额。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