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法制建设和林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林政队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森林公安机关。林政管理机构、森林公安机关和森林植物检疫站,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