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区域负责制。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