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执业资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