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质量监测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