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