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