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街卫生院根据职责分工,提供下列婴儿保健服务:(一)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二)对婴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三)提供有关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婴儿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