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街卫生院根据职责分工,提供下列婴儿保健服务:

(一)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

(二)对婴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

(三)提供有关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婴儿保健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