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条已修改因特殊情况不能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获知后应当上门服务,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