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八条已修改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接受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并全额报销手术费;无报销渠道的,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给予报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