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各级工会收缴的工会经费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市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截留、挪用。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财产管理以及工会资产投资等情况,监督工会经费的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