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起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格式化条款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对拒不签订的,工会代表职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