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起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格式化条款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对拒不签订的,工会代表职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